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三十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給付租金事件,不服本院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胡宜如~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