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6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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