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原告盧森堡商美巧國際公司(MetroInternationalS.
A.代表人甲○○○○(P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蔡瑞森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6年8月31日以參加人註冊第00000000號「Me
troTaipeiNews」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經被告於97年3月6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於97年4月8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惟經濟部於97年8月15日以經訴字第0970611125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因本件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可能造成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