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號),竊盜處有期徒刑三月,公共危險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更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分別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公共危險部分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六四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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