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34號
原 告 蔡家豪
被 告 楊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