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34號
原   告  蔡家豪
被   告  楊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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