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李金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傳文蔡家羽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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