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7,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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