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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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明選任辯護人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被告 王克正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明、王克正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呂紹明、王克正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2人所涉為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裁定羈押,並於100年4月20日裁定自同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10
0年6月17日判處被告呂紹明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王克正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傅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