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 高秋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祺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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