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388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鄭智敏 林雅婷 被告 梁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