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33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汪俊德
邱浩敏 被告 游坤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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