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被告戊○○
丙○○乙○○己○○庚○○甲○○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貪污等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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