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95號上訴人丁○○
乙○○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上訴人庚○○○兼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壬○○
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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