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仲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柳偉珍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716元│民國107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9│││││││├──┼─────────┼─────────┼──────┼────────┤│002│21682元│民國107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