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聲請人 沈詠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宇科技行即 劉星語 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0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580元(47,400÷3=1,58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