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林永勝 法定代理人 林聰裕
廖玲梅 被告 林盟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來發
林淑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