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君毅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敬諺
陳志剛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傑
沈瑋宏 邱妤萍 上列上訴人等即原告陳君毅及被告陳敬諺、陳志剛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