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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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忖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羅賜福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 羅俊清 住
羅三郎 住 許清松 住 許明森 住 羅順發 住 羅順興 住 羅順吉 住 王文林 住 王文信 住 王文財 住 王文芳 住 王明月 住 王明香 住 史羅蘭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巷○弄一七 東志勇 住 東秀花 住台北市○○區○○街二四之一號三樓 黃新發 住 黃清河 住 黃清江 住 黃清松 住 黃月霞 住 黃秀枝 住 賴振坤 住 賴秋賢 住 賴志民 住 賴秋華 住 賴源崇 住 賴海山 住 賴源田 住 賴樹木 住 賴振山 住 吳賴木全 住羅 賴秀鑾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附之附圖二中之附表關於:①附號E土地所有權人「 羅王郡 」及②附號F備註欄「按持分保持共有」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