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zO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等罪之罪嫌重大,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