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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