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季媛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季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季媛因傷害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業經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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