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民被告 李宥頡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侵占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