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慶璋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08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