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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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小字第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 鍾欣芳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
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