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13號
原   告 鈿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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