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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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
被 告 淩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700元(坐落高
雄市○鎮區○○○○路○○號(下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653,700
元,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653,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