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完成聲請人上開
住所客廳停止漏水」工程所需金額為何(至少應提出工程估
價單),並按此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
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