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薪資袋或薪資簽收單據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補貼友人租金及水電支出証明切結書或金融存摺轉帳影本。
3.補充陳述事項:
(1)經查受扶養人 楊陳銀 已死亡,扶養費應不得列為必要支出項。
(2)債務人前領取之退休金額為何?償還何金融機構?償還金額多少?剩餘金額多少?用途為何?
(3)債務人前工作至何時退休?債務人於96年7月底銀行電話紀錄中稱工作穩定固定月領4萬多,何以8月即領取退休金?現工作為何?零工屬何營造工程每月收入多少?更生方案每月可償還金額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