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53號原告甲○○
號2樓被告乙○○MOT-R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MOT-ROTIYAS)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9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97年10月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簡維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