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瑰寶企業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被上訴人即甲○○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王耀興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