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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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送達代收人 蔡宜娟
上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501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