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洪明宏
被 告 蕭嘉賓
巫金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
捌仟捌佰陸拾伍叁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