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告 陳淑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皓黱洪榮世詹德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