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
聲請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ETHIMAIDUYEN 黎氏梅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LETHIMAIDUYEN黎氏梅緣居留證影本(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到期日或提示日「113年8月30至114年元月30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利息起算為何?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LETHIMAIDUYEN黎氏梅緣(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