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18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薛善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