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 諶鴻達
被 告 蔡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