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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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楊光榮
楊秀鳳 楊秀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雪雄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被繼承人 楊戇允 、 楊海山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