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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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高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坤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7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