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雲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原告所列被告姓名「 涂雲冬 」,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涂雪冬」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