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 江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雅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之特定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該土地價值定之。則該土地面積976.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0元,價值合計614,912元(小數點後
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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