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林克秉 被告 林緒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請求,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而於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45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該裁定於109年11月10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並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