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詹文馨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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