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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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八號),本院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