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敍明。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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