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戊○○即丙
甲○○同右)乙○○同右)右當事人間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甲○○、乙○○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九日提起上訴第三審後,被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戊○○、長男甲○○、次男乙○○,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戊○○、甲○○、乙○○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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