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使用信用卡而積欠銀行債務,初期雖有正常繳交帳款,惟後因經濟不景氣導致失業,已無法再為繳納,此外,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對於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一五0五號解釋參照)。經查,聲請人已表明無任何收入,且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亦函復稱聲請人確無資產,有該中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資五字第九二O八三九二七號函附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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