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二號
證人乙○○右列證人因被告甲○○等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同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合法傳喚到庭為證人,此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惟證人既未具狀說明未能到庭之原因,復未提出任何正當理由,本院審酌案情,認非命證人到庭作證無以發現真實。故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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