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6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億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雖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㈠義字第八七○○二二一三三○號令公布,惟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目前該法修正條文司法院尚未以命令定施行日期,該法第八條係屬修正條文自尚未施行。二、本件原告原訴係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而其追加之訴主張係依新修正(尚未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零陸拾伍元之補償費。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追加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評事 鍾曜唐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