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黃志銘
2弄2號3樓之2被告 陳威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威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