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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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3月28日執行羈押,於96年6月28日延長羈押,至96年8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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